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严某某家中与张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同日23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粵LA****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惠东县多祝往紫金方向行驶,行至S230线206KM +600M处时,碰撞由被害人朱某某推行的人力自行车,造成朱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因害怕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前往防疫卡哨点。经法医鉴定,死者朱某某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碾压)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胸腹腔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刘某某传唤到案,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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