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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平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7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平阴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于某某(女,殁年50岁)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20年1月14日,经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系头胸部外伤致颅脑及胸腔内脏严重损伤死亡。2020年2月20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2日,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2020年2月28日,刘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秀兰

检察官助理:崔秀娟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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