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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1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鲁*****挂“陕汽牌”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63公里+300米路段时,未确保安全,冲撞护栏、驶离路面、掉到右侧路下,致乘车人徐某某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呼喊路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闫长福

检察官助理 李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6602****)。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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