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10时30分许,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M****),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南二街与石各庄路交叉口处,由北向西转弯时,将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67岁,北京市人)撞倒,致张某某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后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7月24日死亡。
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9月28日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鉴中心BL20200279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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