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武汉市江岸区**馆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巷**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9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证,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伙同“程某某”(另处),注册了 “武汉*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路**栋**层**号)、“武汉**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村**栋**层**号)和“武汉**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号),并在本市硚口区政务中心、江夏政务中心等部门,办理了上述五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而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阿伟”(另处),在本市光大银行武昌区徐东支行、光大银行光谷支行、建设银行武昌支行等金融机构,开设了上述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并将办理的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 “程某某”,共计获得赃款人民币4900元。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于2020年5月27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副本、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工商登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身份信息材料等;2、证人刘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琳
检察官助理:吕一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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