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乡**村**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至6月22日,郭某某伙同韩某某、张某某(在逃)在涿鹿县温泉屯乡杏园村、窝铺村、吉家营村一带开设赌场,刘某某、高某某帮助招揽赌客并组织赌局结算资金,雇佣李某某、马某某、铁某某、李某某等人望风放哨、拆建搭棚,由高某某兑换零钱收取抽头。每日组织数十人以押宝形式进行赌博,共开设赌场16天,转移赌博地点五处,分别是杏园村白菜坪、南坡,窝铺村石泉沟、龙王庙东南山坡,吉家营村河滩,从中抽头渔利约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4、物证照片;
5、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供多人赌博,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翔宇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款物已由涿鹿县公安局上缴财政;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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