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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三人商定在**乡**山场建设**生猪养殖厂。2020年5月26日开始,刘某某等三人开始办理开办生猪养殖厂所需手续,部分单位进行了审批,2020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在未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下来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铲车等机械设备对林地进行平整。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生猪养殖厂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为17.71亩(其中2.8亩已经进行了补植复绿,1.4亩为道路),被占用、毁坏的林地为一般用材林。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合同、租山合同、使用林地申请、顺峰乡人民政府批复、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17.7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莉群

检察官助理:曾裕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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