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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等二人考试作弊罪一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1********,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湖南省长沙市****和苑***单元***室,无前科。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街***号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区**和苑*** 号楼*单元***室,无前科。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日、3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共同组织考生张某、李某某、钟某某、雷某某等多人,收取相关费用,通过提供窃听器材、在考场附近放置发射器、考试中发送答案的方式,参加了湖南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2018年8月25日、2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在逃)组织考生唐某某、杨某某等人,收取相关费用,利用窃听器材作弊的方式,参加了在湖某南省永州市举行的湖南省201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于2018年10月再次组织考生彭某等人,准备通过利用窃听器材作弊的方式参加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理工大学举行的湖南省2018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未列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先后被警察抓获,并查获了大量作弊器材,经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鉴器材属于窃听专用设备。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军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在羁押场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10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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