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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成某某等非法狩猎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先后多次到本县茆圩乡兴庄村、江苏省泗阳县、东海县等地非法狩猎稚鸡、草兔等野生动物30余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参与了上述全部狩猎活动,被告人成某某先后到江苏省泗阳县、东海县参与非法狩猎稚鸡、草兔共计20余只。2019年10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查获雉鸡35只、草兔3只。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均为“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耿某某、顾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 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 、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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