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8日4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某KTV一楼大厅,因琐事与李某某(男,37岁)等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刘某某用拳击打李某某头面部,被告人张某甲赶到现场后伙同刘某某再次用拳击打李某某头面部,致李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于2020年1月9日10时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乙、汪某某、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李奕萱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案卷7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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