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幺儿”,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号。2017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0月26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组。2017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幺儿”)与张某某、李某某(绰号“肖杨”)、帅某某(绰号“秋儿”,未满十六周岁)等人,由刘某某驾驶经被告人张某某租赁的白色别克套牌汽车,来到双流区东升城北中街重庆鲜牛肉串串香门口处,由张某某为其望风,帅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停在该处的蓝色雅迪牌电瓶车实施盗窃,后由李某某将电瓶车骑走。后帅某某又来到双流区长冶路二段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电瓶车盗邹,与李某某汇合后,将该两辆电瓶车变卖1600元,李某某分得100元,帅某某分得200元,剩余款项放于刘某某处后用于团伙日常开销挥霍一空。随后,该三人将一名叫王某某的同伙接到行至青羊区三环路草金立交附近将停放该处的一辆电瓶车盗窃后,由王某某骑走。经鉴定,涉案的蓝色雅迪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涉案的红色玫瑰之约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1904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双流区三里花城小区,将停放于该处的黑色电瓶车盗走后,变卖700元并挥霍一空。2020年7月13日,刘某某等人在双流区万达广场处,将停放于该处的两辆电瓶车盗走变卖800元后,将赃款挥霍一空。刘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刘某某主要负责驾驶车辆通过寻找作案目标、放风,李某某等人主要负责实施盗窃,张某某负责租赁、提供车辆,实施盗窃后,刘某某等人销赃后,由张某某负责对财物进行分配,并留出租车的费用,剩余的财物共同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11月13日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