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58********,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黄素娴、邓燕红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住宅屋外,盗窃价值81元的铁门1扇。
20l9年9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开平市**镇**城**店铺门口,盗窃空气压缩机1台,该空气压缩机物价部门不予认定价格。
20l9年9月中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开平市**镇**路**号**机械设备店铺门口,盗窃价值180元的废工字铁一批。
2019年l0月ll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在广东省开平市**镇**街**号南**店铺门口,盗窃价值3915元的叉车发动机1台。案发后,已将上述涉案发动机还给被害人戴某某。
20l9年l0月l2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在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房屋外及附近,分别盗窃价值80.46元的轮毂1个及价值73.44元的铁柱1条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被告人刘某某的三轮车1辆、轮毂1个、铁柱1条。案发后,已将上述涉案轮毂还给被害人谭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
2.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戴某某、谭某甲、李某某、余某某、谭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其退赔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民强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卷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录像光碟1张,三轮车1辆、铁柱1条(上述物品均暂存公安机关,待法院判决处理),《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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