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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乡***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乡***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伙同刘某军(另案处理),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定州市***村赵某某,擅自对无极县***村属于农田林网的杨树进行伐卖,得树款共计19500元。后经鉴定,***村被伐杨树为135株,立木蓄积为48.451立方米,原木材积为26.648立方米,价值1428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无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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