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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姚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湖南省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都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0********,汉族,初中,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8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都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都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了“大亨互娱”软件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由“黄爷”(身份不明)为刘某某上下分,后经“黄爷”邀约,刘某某成为了“黄爷”在该软件里建立的赌博俱乐部的下家代理。刘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先后组织了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等人进入“大亨互娱”软件参与赌博,刘某某雇请了被告人都某某等人负责为参赌人员办理上下分、利润返点结算等事宜,并从中抽头渔利。之后,刘某某先后将周某某、孙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等人发展为下级代理。

被告人姚某某与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姚某某明知刘某某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代理,于2019年7月份左右将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提供给刘某某用于接收赌资和收取赌博提成。2020年3月,姚某某为刘某某提供赌博利润返点结算帮助。2020年3月底至5月中旬,被告人都某某经姚某某邀约,为刘某某提供赌博利润返点结算帮助,并提供自己支付宝给刘某某收取渔利资金合计239978元,刘某某支付了都某某8000元工资。都某某将收取的其中20万元取现后交予姚某某存放于姚某某的住宅内。

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江陵路附近将被告人姚某某、都某某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民警在姚某某住宅内查获姚某某为刘某某保管的抽头渔利现金20万,在姚某某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账户内查获为刘某某收取的抽头渔利资金934347.36元,在都某某支付宝账户内查获为刘某某收取的抽头渔利资金39900元。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刘某某支付宝(ID:20880229********)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0日流入赌资2447125.09元,姚某某支付宝(ID:20889125********)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流入赌资1188447.16元,都某某支付宝(ID:20883027********)从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5月30日流入赌资239978.00元,合计3875550.25元。都某某为刘某某提供赌博利润返点结算期间,都某某支付宝(ID:20883027********)流入赌资53000元,姚某某支付宝(ID:20889125********)流入赌资181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刘某某,经刘某某邀约进入“大亨互娱”软件参与赌博,并成为刘某某的下家代理。周某某组织了罗某某等人进入“大亨互娱”软件参与赌博,周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办理上下分、利润返点结算等事宜,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何某某系周某某妻子,何某某明知周某某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代理,通过发微信朋友圈为周某某招揽赌客,并提供支付宝和微信给周某某用于接收赌资和收取赌博提成。周某某通过该赌博网站代理获利约50万元,并将获利用于购买轿车、装修房屋、家庭开支。

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宜宾市珙县底洞镇附近将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30万元违法所得。

经鉴定,周某某支付宝(ID:20880222********)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日流入赌资424802.53元,何某某支付宝(ID:20887028********)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4月25日流入赌资625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都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利用网络赌博软件开设赌场,五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都某某、何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都某某、周某某、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都某某涉案部分违法所得已被查获扣押,酌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旭东

检察官助理:黄  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都某某现在成都市新都区住宅候审,联系电话1913616****、1398077****;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现在家候审,周某某联系电话1528369****,何某某联系电话1580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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