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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癫子”,化名刘建勇),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福县**镇**村*****号,住湖南省娄底市**镇**村**。2012年8月15日因本案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2日14时许,阮某甲(已判刑)接到刘某丙的电话,得知刘某丙被张某乙的朋友谭甲等人砍伤后,将刘某丙送往医院抢救,后打电话通知洪某甲、刘甲(均已判刑)。洪某甲、阮某甲见面商定报复张某乙等人,两人寻找张某乙等人未果,洪某甲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刘某某及周甲、王丙、赵某甲(均已判刑),刘某某等四人持刀赶到后,刘某某说来时见几个年轻男子身上有血,怀疑是他们砍伤了刘某丙。后洪某甲、阮某甲、刘某某便各持一把蔑刀骑摩托车赶往小康村路口,周甲、王丙、赵某甲步行跟随。王某乙、刘乙等人因骑摩托车不慎摔伤正在擦拭伤口,洪某甲、阮某甲、刘某某见状便持蔑刀朝王某乙、刘乙等人追砍,分别致王某乙、刘乙轻伤乙级。不久,刘甲从分宜赶到安福县城与洪某甲、阮某甲会合,三人商量报复张某乙,还决定到外地租用一辆商用车。洪某甲打电话要王丙去买10把蔑刀,然后与阮某甲、刘甲来到新余市**汽车租赁公司,以刘甲的名义租了一辆车牌号为赣K*****的奥德赛商务车。当晚,由刘甲驾车三人一同返回安福,在县妇幼保健院附近接上刘某某、周甲、王丙、赵某甲,王丙将购买的10把蔑刀带上车,当晚,六人及刘某某在安福县城搜寻后发现张某乙的轿车停放在恒祺宾馆停车场。

次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和洪某甲、阮某甲、刘甲、周甲、王丙、赵某甲继续在宾馆门口守候。中午刘甲与阮某甲先行离开。当洪某甲看到张某乙驾车离开后,遂打电话通知刘甲。刘甲、阮某甲随即驾车赶回并跟踪张某乙的轿车至金伢子河鱼馆。在车上,阮某甲告诉洪某甲等人张某乙的特征,要洪某甲等人去砍。到达河鱼馆后,阮某甲、刘甲留在车上接应,洪某甲带领刘某某、周甲、王丙、赵某甲各持一把蔑刀进入河鱼馆寻找张某乙。洪某甲安排自己与刘某某砍张某乙,王丙、赵某甲、周甲阻挡其他人。当发现后洪某甲首先持刀冲进包厢朝张某乙头部砍了一刀,刘某某跟在洪某甲后面也持刀砍张某乙,王丙、赵某甲、周甲紧随其后,并朝与张某乙一起用餐的张甲、王某甲等人乱砍。张某乙跑到餐馆外捡起一根钢筋抵挡,刘某某捡起一个钢筋三脚架将张某乙砸倒在地,洪某甲、刘某某、周甲、王丙、赵某甲冲上去朝张某乙身上乱砍。然后,洪某甲等五人跑到安林大桥上与阮某甲、刘甲会合。当车行至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路段时,刘甲等人将4把蔑刀丢弃于城东路边的草丛中。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被锐器砍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害人张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汽车租赁资料、扣押清单;2.证人阮某甲、洪某甲、刘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张甲、刘乙、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劲松

检察官助理:胡博文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张某刚、张甲、王某乙、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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