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老笨”,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路**号,2011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租住的阆中市**路**号**厂宿舍(以下简称“**厂宿舍”)处搜查并扣押疑似冰毒1袋,净重9.47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疑似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阆中市多地多次向吸毒人员罗某甲、何某某、马某某等数人贩卖冰毒33次共计13.53克,从中非法获利9560元,并在其租住的阆中市机房街东里18号、**厂宿舍房屋内,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2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4日至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向罗某甲贩卖冰毒4次共计1.2克,刘某某通过微信非法获利8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阆中市张飞南路“雪亮眼镜”店处向罗某乙、陈某某二人贩卖冰毒0.4克,刘某某非法获利300元;2019年3月,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处向罗某乙、陈某某二人贩卖冰毒0.5克,刘某某非法获得金立牌手机1部;
3、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向何某某贩卖冰毒1克,非法获利700元,并容留何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3月底,刘某某在阆中市金龙大酒店门口向何某某贩卖冰毒0.4克,非法获利300元;2019年3月,刘某某安排张某甲在阆中市精神病医院门口向何某某贩卖冰毒2次共计1.6克,非法获利1000元;2019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刘某某安排张某甲在阆中市“外贸茶楼”向何某某贩卖冰毒1袋,张某甲通过微信非法获利300元,同日12时许,刘某某安排张某甲在阆中市“外贸茶楼”向何某某贩卖冰毒3袋,张某甲通过微信非法获利300元,随后,何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何某某处搜查并扣押疑似冰毒4袋,净重共计1.23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4袋疑似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9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张某甲在阆中市嘉陵江一桥下向吸毒人员马某某、安某某贩卖冰毒0.3克,非法获利300元;2019年5月初,刘某某安排张某甲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星河湾小区楼下向马某某、安某某贩卖冰毒0.2克,非法获利200元。
5、2019年2月2日至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向吸毒人员安某某贩卖冰毒11次共计2.8克,刘某某通过微信非法获利2460元。
6、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向马某某贩卖冰毒0.3克,非法获利300元,并容留马某某、安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吸食毒品。
7、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向安某某、张某乙贩卖冰毒2次共计1.3克,非法获利800元,并2次容留安某某、张某乙吸食毒品。
8、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阆中市保宁醋西路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冰毒1克,通过微信非法获利600元。
9、2019年3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向周某某贩卖冰毒0.3克,非法获利300元,并容留周某某、马某某、岳某某、杨某乙吸食毒品;2019年3月底,刘某某在**厂宿舍向周某某贩卖冰毒0.3克,非法获利300元,并容留周某某、岳某某、杨某乙吸食毒品;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阆中市精神病医院门口向周某某贩卖冰毒0.4克,非法获利300元。
10、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向杨某乙、岳某某贩卖冰毒0.3克,非法获利300元,并容留杨某乙、岳某某吸食冰毒。
11、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容留蒲某某、兰某某吸食冰毒。
12、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厂宿舍2次容留蒲某某、兰某某吸食毒品。
13、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容留安某某、杨某丙、张某甲吸食冰毒。
14、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机房街东里18号容留杨某乙、岳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兰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33人次,共计13.53克,现场查获毒品共计9.4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2人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润枫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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