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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信用卡诈骗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18〕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住鸡西市**区**家园**栋**单元**室。2009年8月24日因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12日补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虎林市结识了被害人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自称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但需收取一定的费用。经宋某某相互介绍,被害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农场**社区**区**委**栋**号)、被害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镇**楼**单元**室)、被害人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韩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住虎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腾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乡**村)、被害人邢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镇**村)、被害人颜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镇**楼**单元**室)、被害人管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镇**路**号)、被害人王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乡**村)先后结识了被告人刘某。上述被害人先后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中信银行共20张信用卡交给被告人刘某为自己提升信用额度。被告人刘某通过电话及手机微信与上述被害人联系并取得了信用卡密码后,冒用被害人名义刷卡透支被害人邢某某的中行卡14475元;被害人韩某某的工行卡40000元;被害人王某乙的农行卡5001元;被害人颜某某的农行卡5003元,中行卡3008元,中行卡10000元,合计18011元;被害人李某某的中国兴业银行卡1320元,农行卡1818元,合计3138元;被害人宋某某的农行卡、工行卡、建行卡、浦发银行卡、兴业银行卡7460合计23913元;被害人管某某的工行卡5455元,建行卡5736元,中信银行卡4388元,合计15606元;被害人腾某某的工行卡491元;被害人的王某丙工行卡6300元;被害人的王某甲光大银行卡1499元。被告人共计透支128.434元,用于游戏赌博。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8月24日在家中被虎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信用卡交易明细、透支信用卡金额明细、登陆游戏账号截图、释放证明

2.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韩某某、腾某某、邢某某、颜某某、管某某、宋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君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虎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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