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92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8日、2020年9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自2017年至2019年,在同时与多名被害人以恋爱为名交往过程中,多次编造生意借款、工程投资等理由,骗取李某某、周某某、欧阳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在与被害人李某某以恋爱为名交往过程中,以生意投资、看病等为由骗取李某某共计约19.8万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挥霍、消费 。
2.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与被害人周某某以恋爱为名交往过程中,以工程投资、看病等为由骗取周某某共计约18.4万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挥霍、消费 。
3.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与被害人欧阳某某以恋爱为名交往过程中,以工程投资、去北京处理业务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欧阳某某共计10万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消费。
4.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在与被害人胡某某以恋爱为名交往过程中,以工程投资、经营奶茶店、看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共计约8.8万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消费。
5.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与被害人袁某某以恋爱为名交往过程中,以往外放贷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2万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消费。
二、盗窃罪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欧阳某某不备,使用欧阳某某手机将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的5万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至自己微信内。上述5万元被刘某用于偿还债务及消费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欧阳某某、胡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另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阳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四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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