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延平(化名“卢小易”、绰号“小兵”),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03年8月5日经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延平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6日报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01年农历9月19日,被告人刘延平驾驶小汽车载送蒋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到重庆市观音桥附近,蒋某甲向王某乙购买100克海洛因,由王某甲乘坐客车携带50克海洛因回到广安。当天下午, 被告人刘延平驾驶小汽车载送蒋某甲携带50克海洛因回到广安,在城南小城镇与王某甲见面,后由王某甲将100克海洛因予以贩卖。
2. 1999年6月28日,贩毒人员游某某(已判刑)从被告人刘延平处购买9.5克海洛因, 游某某到华蓥市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等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3. 被告人刘延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化名“卢小易”。期间,被告人刘延平与蒋某乙认识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蒋某乙出钱购买一辆吉利牌川XM****小汽车,供自己和刘延平使用,二人分手后,XM****小汽车仍由被告人刘延平保管使用。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刘延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从其驾驶的XM****小汽车内搜查出“刘某某”(身份证号5129251969********,照片为刘延平)的C1D驾驶证。被告人刘延平无驾驶证,便将自己的哥哥刘某某的驾驶证上的照片取出来后粘贴上自己的照片并使用。被告人刘延平驾驶XM****小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时,以及二次被交警现场执法和多次在交警部门的车管所处理该车的其他违法违章记录时,均出示和使用的是上述 “刘某某”的驾驶证。
4.2016年4月4日12时30 分许,被告人刘延平驾驶的XM****小汽车在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东往环宇世纪城方向行驶时,与程某某驾驶的 川XH****摩托车相撞,致使程某某受伤、二车受损,被告人刘延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报警处理交通事故和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安分公司报险理赔时,被告人刘延平均出示上述“刘某某”驾驶证,该保险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将伤者程某某的医疗、误工等费用,二车修复费用等赔偿款13063.79元打入被告人刘延平持有的蒋某乙的建设银行卡62270036823********卡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的驾驶证一本;2.书证:立案报告表、逮捕证、抓获与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广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刑终字第819号刑事裁定书等生效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交警大队和车管所的相关查询结果与违章处理记录和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M****小汽车的保单、理赔清单和银行打款记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3.证人证言:蒋某甲、王某甲、游某某、陈某乙、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证人李某某、蒋某乙、刘某某、寇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延平的供述与辩解和讯问同步视频;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与视频、辨认笔录与照片、辨认照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延平的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延平与蒋某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了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天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延平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驾驶证1本、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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