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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达飞微金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见习客户经理,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无前科。2019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4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无前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家住昌黎县刘台庄镇高坨店村,二人共同在村内经营一家超市。自2009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以年息10%至13%为条件,以打借条的方式面向本村及周边村庄村民吸收存款,后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以年息15%至20%向社会上有资金需求的人发放借款,赚取利息差额,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夫妇二人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900人,吸收公众存款本金数额为163418900元。2015年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将非法吸收的152141300元投入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飞卓越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外个人借款总金额为52738550元,陈某某对外股权投资15500000元,以陈元章名义对外股权投资16000000元,从中谋取利益。目前,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已支付存款本金5397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及明细、借条、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笔记本、营业执照、劳动关系证明、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魏某某、陈某乙、宫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宗某某、张某某等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有部分退赃及侦查机关追缴扣押财产的情况,可酌定对刘某某、陈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6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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