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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盗窃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83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用谎言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利用被害人的手机在网络平台贷款后,通过QQ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72321.2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通川区黄角树酱油厂附近的被害人严某某美容门市,自称能帮被害人严某某办理信用卡,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被害人信息申请了“有钱花”贷款13500元人民币、捷信消费金融16000元人民币、联合贷款16888元人民币、招联金融贷款6700元人民币、上海拍拍贷1000元人民币。萤火虫贷款2900元人民币、西藏微众金融2000元人民币,同时用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借呗借款1600元人民币,并用被害人严某某QQ(15734****)分别转走10000元、4000元、6000元到其自己的QQ(135798****),用被害人支付宝分贝转走9909元、16888元、1600元、6700元、4545元、1999元到其自己支付宝账户,用被害人支付宝花呗消费2699元、500元、300元人民币。后又骗取被害人信任,用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等转走被害人兴业银行7200元到其支付宝账户、农业银行信用卡18800元人民币给游戏充值、中国银行信用卡11000元人民币给游戏充值。共计102140元人民币。

2、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通川区**路**号门市“正新鸡排”店,自称能帮被害人杨某某办理贷款,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被害人信息申请了包银消费金融贷款2万元人民币、招联金融贷款1200元人民币,同时用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借呗借款3200元人民币,并用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将这三笔贷款分别转走到其支付宝账户分别为10000元、1200元、3200元,用被害人QQ(92379****)转到其QQ(135798****)10000元,用被害人支付宝花呗消费2483.92元人民币。后又骗取被害人信任,用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转走被害人交通银行信用卡7099.29元人民币、工商银行信用卡2992元人民币、农业银行信用卡1500元人民币共计11591.29元用于游戏充值。共计38475.21元人民币。

3、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宣汉县城区,自称能帮被害人李某甲办理贷款,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被害人信息申请了“百度有钱花”贷款13500元人民币、“好人贷”22888元,并通过被害人李某甲的QQ(183676****)分别转走10000元、4300元、10000元到其自己的QQ(135798****),用被害人支付宝转走10000元到其自己支付宝账户,用被害人天翼支付转走10000元。共计转走35300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达川区城区,自称能帮被害人唐某某办理信用卡,完成业务,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被害人信息申请了“微博”贷款26400元人民币,用支付宝、QQ等转走被害人这笔贷款,后以被害人名义还款贰期,还款10300元。

5、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通川区**达川区等多地,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网络贷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被害人信息申请了马上消费贷款两笔分别为3200元、2000元,招联放款3499.51元,用被害人QQ(355311****)向其自己QQ(135798****)分别转走32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7200元。

6、2019年3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通川区“川粮便民店”,自称找被害人严某某帮忙完成公司任务,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浙江网商银行贷款2900元、2200元、云南国际信托贷款6200元、中融国际贷款2000元、来分期贷款800元,用被害人的支付宝向其自己账户分别转账2900元、4200元、800元,并为游戏充值向邱某某的银行卡转账6200元。共计14100元。

7、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通川区**达川区多地,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马上消费上面借款4500元、微博借款10400元、联合贷借款200元、萤火虫借款1500元、招联借款1106.8元、百度有钱花借款10000元、同程金服借款1600元,用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分别向其支付宝转账10000元、400元、4600元、1500元、10000元、1600元、1106元,用被害人支付宝给游戏充值4500元。

8、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南外永辉超市楼上,自称能帮被害人袁某某办理网络贷款,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同程金服上面借款1000元、马上消费借款1100元、招联放款1710.85元,用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向其账户分别转账3000元、600元。共计3600元。

9、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通川区黄角树,自称能帮被害人吴某某办理信用卡,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被害人信息申请了捷信消费金融借款5000元人民币,并通过被害人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将这笔贷款转走,后又骗取被害人信任,用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转走被害人中信银行卡3000元人民币。共计转走8000元人民币。

10、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通川区**花园附近茶楼,自称能帮助被害人覃某某办理网络贷款,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用被害人信息申请了微博借款6300元人民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被害人支付宝向其支付宝账户转钱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害人严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多次供述及数据光盘二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平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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