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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泗阳县**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该案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30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办理购房手续、帮忙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甲、戴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刘某乙现金共计120余万元。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刘某甲通过被告人刘某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小区南门东侧的**公司购买开元名都的房子,在通过电话征得在国外的房主张某某的同意下,由被告人刘某收取被害人刘某甲2万元购房意向金。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未征得房主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刘某甲谎称房主让其代收部分房款40万元,才同意从国外回来办理相关的卖房手续。后被害人刘某甲只筹到30万元并转给被告人刘某,该房款被被告人刘某支配。后被害人刘某甲多次催促刘某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使用假房产证抵押等,未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告人刘某在被害人刘某甲催促下,通过微信红包以违约金名义转给被害人刘某甲共计1.95万元。

2.2019年5月,被害人戴某某购买房产后请被告人刘某做银行按揭贷款,后被做成三年还清的抵押贷款。被害人戴某某按照银行的要求,准备筹款还掉抵押贷款后,再次做十五年还清的抵押贷款。2019年4月10日,被害人戴某某筹款准备用于还款,后刘某以急着周转用钱为由,向被害人戴某某借25万元,表示一周后会归还。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表示25万元被其还给其他人,并表示自己没有钱,但是可以找贾某某借钱,但是因为自己信誉不好,让被害人戴某某向贾某某借款,自己担保,本金和利息都是他来还。后被害人戴某某向贾某某借款32万元,用于抵押贷款的偿还,又继续办理了抵押贷款。2019年4月24日,抵押贷款下来后,被告人刘某虚构贾某某委托他来处理之前借款的事实,拿出自己伪造的被害人戴某某书写的32万元的借条,表示钱他会还给贾某某,被害人戴某某相信后,按照约定转7万元给被告人刘某,将自己书写的借条撕掉,被害人戴某某因害怕有纠纷,后将撕碎的借条收起。2019年8月7日,被害人戴某某收到贾某某民事起诉后方知自己撕掉的借条系被告人刘某伪造。

3.2019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小区南门东侧的**公司购买刘某丙位于星宇小区的房子,双方约定首付款20万元先存入泗阳县房管局的监管资金专用账户。被告人刘某欲骗取该20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便对被害人李某某称以被告人刘某的名义将该20万元存入泗阳县房管处的监管资金账户,被害人李某某同意之后将该款转给被告人刘某。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将该款以自己的名义存入泗阳县房管处的监管资金专用账户。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以购买史某某房屋未果的虚假理由,将该20万元从监管资金账户申请退出到自己银行卡上,后被告人刘某收到该款之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拒接被害人李某某、刘某丙的电话。

4.2019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唐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小区南门东侧的**公司购买徐某某、王某某的泽园太阳城的房产,双方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价为73万,首付款23万元。因为徐某某、王某某的房子尚有35万房贷,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且徐某某无力独自还清,双方约定被害人唐某某支付23万(之前已付一万元定金)帮助还款,徐某某付12万元。被告人刘某因为无力偿还个人债务,便对唐某某谎称将其22万首付款交给他,由他来帮助徐某某一起办理还款手续。2019年6月4日,被害人唐某某将22万付给被告人刘某,后被告人刘某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伪造一份结清证明发送给被害人唐某某、徐某某。

5.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帮助客户垫付房贷为由向唐某某借款22万,后唐某某联系被害人刘某乙借款给被告人刘某,唐某某予以担保,被害人刘某乙用其家属徐某某的银行卡向刘某转账22万元。被告人刘某收到该22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伪造王某某银行贷款虚假结清证明发送给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和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婷婷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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