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犯皮某某(已判刑),纠集同案犯王某某、谭某某、向某甲(三人均已判刑)、“阿某甲”、“阿某乙”(二人另案处理)携带钢管等,着迷彩服租用一辆出租车,由同案犯皮某某带路来到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村**鞋厂员工宿舍,冒充联防队员抓赌,对被害人向某乙、马某某等人强行进行搜身,抢走被害人向某乙人民币60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湖南省花垣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同案犯皮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向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乙、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刘某某、皮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皮某某,纠集同案犯王某某、谭某某、向某甲等人,携带钢管等工具,强行对被害人向某乙、马某某等人进行搜身,抢走被害人向某乙人民币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娥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