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5时20分,坊庄乡吴令寺村刁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杨梧茂村被故城县交警大队坊庄中队民警在巡逻中查获。民警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刁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即民警将刁某某带至故城县妇幼医院抽血,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 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二、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
三、鉴定意见:被告人血液检测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永臣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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