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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甲贩卖毒品、盗窃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刀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2000********,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刀某甲在自家背后的公路上向刀某乙贩卖了一包5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9年8月27日,民警在刀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刀某甲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1包,经称量净重0.4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刀某甲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手机、人民币;

2.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刀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意见;

5.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盗窃罪

2019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刀某甲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绿春县****院子内盗窃施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男式二轮摩托车,并将盗窃来的摩托车骑到***藏匿,随后二人又来到位于绿春县**路口上方50米处的**宾馆盗窃了3台液晶电视机。经鉴定,施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被盗三台电视机价值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视频监控光盘资料。

被告人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刀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犯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刀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以犯盗窃罪对被告人刀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刀某甲现羁押在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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