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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7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凌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17时07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通化市东昌区**路**胡同**,因与他人发生争执,遂报警。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昌大队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凌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通化市中心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经鉴定,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凌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文显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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