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凌某某酒后驾驶黑AT****号灰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三环路时,被交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凌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4.07mg/100ml。

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1219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