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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冼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1********,汉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路**园**座**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缓刑三年部分,执行原判决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7时许,被告人冼某某搭乘冼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面包车途径藤县县城往濛江镇方向行驶,之后来到藤县**镇**村**组,撬开被害人邓某某房屋一楼逃生窗.进入屋内,盗走放在木箱里面的人民币5000元。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出警现场,在中心现场屋后逃生窗提取到脱落细胞粘取物一份。经鉴定,在案发现场逃生窗提取到的粘取物与被告人冼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崇兼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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