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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7年11月22日假释,于2018年8月23日假释期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至2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经杨某某介绍,通过电话及微信的方式约定以人民币1170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潘某某购买26000个口罩。被告人冯某某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菊花石大厦附近收到被害人潘某某交付的26000个口罩后,以人民币50800元的低价将上述口罩卖给陈某某。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潘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0元,后以货不对版为由拒不履行合同,至今欠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87000元货款未支付,造成潘某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2800元。

2020年3月17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村**巷**号抓获被告人冯某某,当场起获并扣押其手机3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手机3台)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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