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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号。2020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同年1月27日,宁海县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医用外科口罩紧缺。被告人冯某某利用疫情欲趁机牟取非法利益,遂通过微信在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出售医用外科口罩信息,诱使他人求购。同时,被告人冯某某与葛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合谋,授意葛某某假冒医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出面实施诈骗。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经微信好友介绍,添加了四处求购口罩的颜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向颜雪芳推荐了葛某某。尔后,在被告人冯某某的指使下,葛某某冒充医院仓库管理员通过微信与颜某某商洽出售医用外科口罩的数量、价格,并以“1000个量太少了”“你要多点便宜出了”等为由,骗取颜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21000个医用外科口罩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在骗得上述款项后,指使葛某某拒接颜某某的微信电话,拒回微信信息。1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在获悉颜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编辑一份指责颜某某“发国难财”的信息,指使葛某某通过微信发给颜某某,意欲让颜某某至公安机关撤案。

案发后,葛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转账记录等;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葛某某及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提取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结伙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岚

      二○二○年二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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