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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迎某、薛某某诈骗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冯迎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郇封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8年10月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1月6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郇封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8年10月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1月6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迎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8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先后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份,修武县**镇**村村民刘某甲向被告人冯迎某借款20000元,月利息8分,刘某乙、冯某某为担保人。后因刘某甲无力偿还本息,冯迎某遂要求刘某甲用其房屋抵偿该借款,2015年7月,刘某甲将房屋交付于冯迎某。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该借款已经清偿,仍在被告人冯迎某指使下向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甲及刘某乙、冯某某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8000元。2016年12月6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8000元。2017年2月25日,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刘某乙现金38000元。

2.2014年10月,焦作市马村区**镇村民李某某因生意周转向被告人冯迎某借款20000元。一星期后,李某某偿还10000元,并在借条下方书写“已付清壹万元”字样。2016年6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该借款已经偿还10000元,仍在被告人冯迎某指使下持经冯篡改过的借条(“已付清壹万元”字样被撕掉),以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35000元。2016年7月21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16年12月27日,经和解,马村区人民法院执行李某某现金22000元。

3.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修武县**镇**村村民宋某甲因生意周转先后五次向被告人冯迎某借款共计110000元,月利息5分,宋某甲按约支付利息。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冯迎某让宋某甲打一张110000元的总借条。2016年10月6日,经被告人冯迎某同意,宋某甲父亲宋某乙偿还冯迎某30000元用于结清110000元借款。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冯迎某指使王某某持110000元借条向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宋某甲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38000元。2016年12月26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决宋某甲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37000元。2017年8月11日,经和解,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宋某甲现金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宋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迎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迎某、薛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冯迎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银丽

代理检察员:闫超群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迎某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1898页。

3.随案移送涉案款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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