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宜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现住址:河南省宜阳县**镇**小区。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王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等35人。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与兰某某(已判决)商议共同开设投资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后由兰某某提供前期资金,二人租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层**号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冯某某联系中介购买了已注册成立的四川**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兰某某任执行董事,并聘请赵某某(已判决)任总经理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管理。冯某某从他人处获取了伪造的投资项目南充**医院公章及资质材料。2014年11月5日,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兰某某,2014年12月12日再次变更为冯某某。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四川**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虚构该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南充**医院筹集资金,并承诺月息1.5%-2%的回报并到期还本,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所吸收资金进入兰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并由兰某某负责管理,未投入到南充**医院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被冯某某、兰某某用于支付利息、退还到期本金、购买车辆、归还个人债务、借款给他人及公司日常开支等。经鉴定,四川**有限公司共向王某某等35人吸收338万元,已退还135.659万元,未退还202.341万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胜宾
2020年8月7日
书记员 林 佳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叁张、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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