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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海浪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冯海浪,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被告人冯海浪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1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0年4月28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0年5月3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0年11月16日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6月15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海浪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海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海浪于2019年10月25日3时许,采取插片开锁手段进入江阴市**村**幢**室,在客厅桌上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吴某某包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余元、韩元40000元(折合人民币约2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汇率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海浪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海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海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海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海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海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海浪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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