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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冯某甲系网上追逃,2020年9月16日被康保县公安局从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小区抓获归案并移交太仆寺旗公安局。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仆寺旗看守所。

本案由太仆寺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冯某甲随冯某乙(已判刑)、候某某(已判刑)、焦某某(已判刑)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购买毒品“小辣椒”并将毒品置于冯某乙所驾驶的黑色蒙A*****号奔驰车内并乘车返回。在途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时,冯某乙、候某某在**会所给吉某某留一部分小辣椒。当日6时许,冯某甲、冯某乙、候某某、焦某某驾驶该奔驰轿车途经内蒙古太仆寺旗**高速公路公安检查站例行检查时,民警从车上查出两袋疑似毒品及吸毒工具。焦某某、候某某、冯某甲逃离**公安检查站,公安民警将冯某乙控制住。2020年9月16日冯某甲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两份疑似固体毒品中含有甲卡硒酮成分,甲卡硒酮的含量分别为47.42%和45.69%;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搜出两袋疑似毒品称量,净重为9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委托书、检定证书、称量笔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同案证人冯某乙、候某某、焦某某、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明知冯某乙等人去购买毒品“小辣椒”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亮

检察官助理:杨桂丽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太仆寺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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