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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丰某某**镇**村**队。2019年10 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8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将其安排人搭建的位于丰某某汤坑镇新铜村一山坡上的一处棚寮提供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二人均已判刑)用于开设以“鱼虾蟹”方式赌博的赌场,并每日向林某甲等人收取场租费。赌场开设期间,平均每天有20多名赌客在该赌场参赌。

2017年3月24日,丰某某公安局民警查处了该赌场,现场查获林某乙、林某甲等参赌人员20多名、赌资7560元及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林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冯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贵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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