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和冯某戊(已判刑)等人以被害人冯某己、冯某庚毁坏其族人的坟山为由,到博白县水鸣镇龙利村江头岭处,持铁铲、钢钎等工具将冯德、冯晓民搭建在江头岭的简易鸡棚毁坏。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毁坏的简易鸡棚价值人民币1706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福剑
检察官助理:朱李梅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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