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冯某某趁其朋友孙某某上班之机,偷偷进入孙某某位于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房内,窃取孙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后,利用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开通了京东账号,并关联孙某某的银行卡。后冯某某在该京东账户内开通京东白条和京东金条业务,并使用京东白条购买商品后自用或者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使用京东金条贷款后提现供自己使用。截止案发,冯某某通过京东白条消费人民币3994.19元,通过京东金条贷款后提现人民币225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京东金条和白条欠款及交易记录截图,京东平台购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手机号码注册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美华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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