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街**号**座**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置业顾问。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向冯某某咨询购买**公司1座1004房事宜,当时**公司1座尚未对外发售。冯某某趁此机会对被害人吴某某谎称**公司推出若支付50000元认购款认购房屋,成交后客户可享受房价98折再减10万元的内部优惠政策。吴某某信以为真,为了成功订购1004房,于2018年7月24日支付冯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冯某某当日便将部分款项存至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0967********)。2018年8月,吴某某向冯某某提出想转至1204房,冯某某再次向吴某某芳谎称**公司不允许一人认购两套房,需要用另外一人的名字去认购第二套房,且之前的50000元认购款暂时无法退回。吴某某故分三次支付45000元现金给冯某某,让冯某某用吴某某父亲名义认购1204房。冯某某收款后陆续将部分款项存至其前述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
2018年9月13日冯某某辞职。冯某某将95000元全部用于个人还款、消费、娱乐等用途。为安抚吴某某,冯某某谎称自己被调至其他地区工作,承诺让公司尽快退回认购款。2019年3月,被害人吴某某到**公司打听后得知该公司从未推出过冯某某所说的内部政策,意识到被骗后向冯某某追讨95000元,但冯某某一直找各种借口推托。2019年4月22日,吴某某报警。2019年12月30日,冯某某家属代为退还吴某某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 克
检察官助理 关文诗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街**号**房,联系电话:185*******;
2.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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