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冯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冯某某在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新世纪幼儿园对面开设驾校档口,招收学员学车。2018年4月29日,冯某某的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冯某某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费,资金链逐渐断裂,便开始诈骗多人钱财合计人民币33700元,具体如下:1.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骗取被害人范某甲学车费人民币4300元;
2.2018年5月20日、6月2日,被告人冯某某骗取被害人范某乙学车费合计人民币4300元;3.2018年5月23、24日,被告人冯某某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和刘某某学车费人民币6000元;4.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以不用考试,可以买到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2500元;5.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学车费人民币4500元;6.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骗取被害人范某丙学车费人民币2100元。
后被告人冯某某逃离佛冈县失联,2020年5月6日在广州市从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范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诈骗多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9月10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含光盘卷一册);
2.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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