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7********,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现住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弄**号楼楼下,见一辆闽BD****蓝色奥迪A4轿车后备箱没有关好,便将后备箱内的两瓶52度五粮液白酒、两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一个古驰牌手提包、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820元的七匹狼钱包盗走。经鉴定,被盗四瓶白酒认定价格人民币7160元,被盗手提包、钱包因无实物、真伪不清、款式不清,无法认定价格。被盗四瓶白酒及现金人民币56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范某某。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弄**号楼**梯**室门口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网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4.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五粮液白酒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