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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组**号现住涿州市******牧业养牛场。2019年6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本院批准,当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0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涿州市**镇**村**轮胎店门前盗窃了面包车一辆,经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500元。案发之后赃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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