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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冯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装卸有限公司装卸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口区**村(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2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初一天夜里,被告人冯某某至贾某某****建筑工地仓库,翻窗入室,在仓库办公桌发现两串钥匙,使用钥匙将西边仓库玻璃门打开,在西边仓库西南角位置盗窃一根约二十米长的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旋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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