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傣族,文盲,无业,户籍住址越南谅山省**县**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7日被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窜至中国广西东兴市**镇**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裴某某的家中,将裴某某的1个金戒指、1个银手镯盗走。2019年10月7日,公安民警将冯某某抓获,并从冯某某处搜出涉案的银手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抓获经过、通行证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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