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码410322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家属院。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28 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大厦**楼**公司窃得被害人孔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329 元。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电脑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买记录、学生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薛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27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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