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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38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道口镇****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冯某某与丁某某关系较好,丁某某曾告诉冯某某其家中存放黄金戒指的位置。

2020年10月10 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滑县**乡三村丁某某家后发现其家中无人,便将丁某某放在卧室床下暗柜中的两枚黄金戒指盗走。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两枚黄金戒指共价值人民币3210元。现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冯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财物、被盗现场、搜查照片等;2.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3.被害人丁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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