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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肯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受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带孩子到其前妻孙某鞠家中,该敲开门后发现屋内有一陌生男子(王某),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冯某某从厨房拿一菜刀将王某左侧腋下、左臂等处砍伤,左侧腋下刀伤长度约20余公分,左臂刀伤长度11公分左右。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因外伤致左胸外侧及左上臂软组织创伤,遗留左上臂及左胸外侧单条瘫痕长度均为10.0CM以上,累计长度不足45.0CM,其以上两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没有和受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2、查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据保全清单;6.前科查询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欣绩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河头店镇桑行村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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