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晚19时30分许,保康县**镇**村*组的王某某酒后以被告人冯某某给其妻子龙某某发暖昧信息为由,来到冯某某家,与冯某某父亲冯某甲发生争执,将冯某甲殴打致伤。随后王某某离开冯家,走到**村**湾路段与冯某某相遇,两人遂发生争执,相互厮打,冯祖东用钉锤砸王科平头部,致王某某头部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额骨凹陷性粉砰性骨折。经保康华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同年6月10日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钉锤物证(照片);2.接处警登记、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冯某甲、龙某某、李某某、都某某、余某某、谢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保康华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可

2019年95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镇**村*组,联系方式1527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