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穿着城管样式的制服,多次驾驶悬挂“增城市城管执法”字样的电动车在增城城区的路边冒充城管执法,并谎称自己是增城区某某副区长,管理增城的城管,胁迫小贩叫其大佬、帮其买早餐或快餐,致使多名小贩生活长期受到困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城管制服、电动车等物证;
2.人口信息、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吴某甲等的陈述;
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谢英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豪进牌黑色二轮电动车1辆、城管制服1件、印有“增城市城管执法”字样的牌子、苹果牌白色6s手机1台、vivo牌黑色Y75A手机1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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