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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到其朋友郑某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家务村的宿舍内,无故辱骂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后持热水壶殴打宋某甲、宋某乙的头面部,导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宋某甲、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案发后冯某某报案并于同年3月12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工作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芳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家务村候审,联系方式1530008****;保证人何某某,联系方式1362079****。

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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