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其丈夫何某某在本市**镇**酒店KTV喝完酒后,搭乘由李某某驾驶的轿车(滴滴打车)返回**镇**公馆,当车行驶至桥头镇桥西一路维也纳酒店附近时,李某某接了另一名乘客杨某某的订单,杨某某打开车后门准备上车,发现冯某某和何某某坐在后座,便将车门关上,关门时不小心夹到冯某某的手,冯某某、何某某因此与司机李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李某某报警。桥头公安分局民警刘某某接报后,带辅警莫某某到现场出警,何某某下车后上前想殴打李某某,刘某某予以制止,冯某某见状便上前推搡刘某某,并踢了刘某某一脚,刘某某及莫某某多次劝阻冯某某不要动手,但冯某某仍极力反抗。随后,刘某某及莫某某将冯某某制服,并带回派出所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20年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